【最新政策】《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發(fā)布!它將于11月1日生效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 《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根據(jù)《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9月29日
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海南島免稅店(以下簡稱“島免稅店”)在離島銷售免稅商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有關規(guī)定,第一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島免稅商店在離島銷售免稅商品,按本辦法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三條離島免稅商店應按月申報增值稅和消費稅。首次申報納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一)離島免稅店主要業(yè)務的基本情況。
(二)國家批準在離島設立免稅店的相關材料(包括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批準并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離島免稅店提交的報告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實施離島免稅政策的資格期限屆滿或者取消離島免稅資格后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條離島免稅商店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并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六條島免稅商店兼營增值稅和消費稅項目的,應當分別計算免稅貨物和應稅項目在島內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稅。
第七條離島免稅商店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八條島免稅商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海南省稅務局規(guī)定的報送格式和傳輸方式,向稅務機關完整、準確、實時地提供在離島銷售的免稅商品的名稱和銷售價格、在離島購買免稅商品的旅客信息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第九條離島開展免稅品業(yè)務的離島免稅店,應在本辦法實施后的次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要求辦理納稅申報時提供相關資料。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解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F(xiàn)在解釋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背景
根據(jù)《管理辦法》部署,海南島免稅政策進一步優(yōu)化升級。隨著海南離島免稅商店數(shù)量的增加,以及離島免稅商品種類和數(shù)量的豐富和增加,對稅務機關實施免稅商店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逗D献杂少Q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協(xié)商制定的,旨在促進海南離島免稅政策的實施效果,促進海南國際消費中心的建設,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海南離島免稅商店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提高海南離島免稅商店的競爭力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申報由離島免稅商店按月進行,第一次納稅申報時應將《管理辦法》第3條所含材料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經國家批準在離島開展免稅業(yè)務的離島免稅店,應按《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guī)定補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3)離島免稅店銷售商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務管理要求
離島免稅店在離島銷售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非離島免稅商品的銷售應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離島免稅店應按照《管理辦法》第5、6、7條的要求進行納稅申報、單獨核算、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4)離島免稅店的數(shù)據(jù)傳輸要求
離島免稅商品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通過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報送格式或者傳輸方式,完整、準確、實時地向稅務機關提供離島免稅商品銷售的相關信息、離島旅客在離島購買免稅商品的信息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實施時間
《管理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編輯設計:北京石景山稅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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