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分為公司形式變更和公司明細變更。無論是哪一類,為了避免債權債務糾紛,在公司變更的步驟中應該如何處理債權債務問題?程會幫你做研究。
一、公司形式的變化
公司形式的變更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根據(jù)《勞動法》、《工商登記管理必備》等立法,公司可以修改章程,變更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上述細節(jié)的所有變更應同時登記。但以上細節(jié)的變更不會對公司變更登記前的債權債務產生負面影響,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但變更登記后,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原債權人和公司債權人,避免產生誤解、困難和糾紛。
此外,公司在更換法定代表人時,一般會出現(xiàn)以下問題:
1.法定代表人變更后的公司應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和原法定代表人簽訂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的合同,簽訂的協(xié)議也只是對外協(xié)議,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2.原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即使法定代表人變更,也要對變更前已登記的公司債券的外資公司負責。
第二,公司細節(jié)的變化
1.公司組織形式的變化
根據(jù)相關立法,公司組織形式的變化對公司對其債務的承諾有非常負面的影響。
如《勞動法》第九條規(guī)定:“信用公司、股權有限公司非法變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產權和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繼承。”公司非法變更組織形式后,原公司仍然存在,但原公司的物權和債務不會因其不存在而消滅。為有效保護債權人權益,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后的產權和債務歸屬由立法確認,避免糾紛。
2.公司股東變更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整個公司不變,公司債權債務繼續(xù)。公司內部是負責任的,倡導基本權利。原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前,應將公司的實際情況告知新股東,經兩國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變更后,債權債務將由新股東在其融資范圍內承擔。如遇公司債務(如內部擔保責任、財務賬簿中未反映的外部資金等。)變更后未通知,造成公司人員傷亡的,新股東可以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
原股東也可以通過對外協(xié)議與新股東約定承擔債權債務的方式,但協(xié)議僅對外界有效,不能對抗三家注冊外資公司。
3.公司的分立和合并
(1)公司的劃分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的基本權利和責任由變更后的聯(lián)合體法人享有和承擔。
《物權法》第90條明確規(guī)定,原告分立的,除債權人與注冊外資公司的債權人另有約定外,分立后的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基本權利和責任享有主要物權,承擔主要債務。
《勞動法》第一百七十條明確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除非公司與債權人在分割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同時,公司應當在作出分立決議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刊上發(fā)布新聞稿。
綜上所述,信用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債權債務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債務。